摘要:
本文披露的各种非限定实施例通常涉及光致变色化合物,可以是热可逆或非热可逆的,并且由此制成的物品。其他非限定实施例涉及光致-二色化合物,可以是热可逆或非热可逆的,并且由此制成的物品。例如,一个非限定实施例提供了一种热可逆的、光致变色化合物,适用于至少具有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,其中该热可逆的、光致变色化合物在至少一个状态下的平均吸收比大于2.3,根据CELL METHOD确定。另一个非限定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光致变色化合物,包括:(a)至少一种从吡喃、噁唑和富里德中选择的光致变色基团;以及(b)连接到至少一种光致变色基团的至少一种延长剂L,由以下公式表示:—[S1]c-[Q1-[S2]d]d′-[Q2-[S3]e]e′-[Q3-[S4]f]f′—S5—P,如本文所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