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
Wilson、DeEds 和 Cox1 于 1941 年首次报道了 2-乙酰氨基芴 (I) 对大鼠口服给药的致癌性。随后的研究表明,游离胺 (II) 在该物种中基本上与乙酰衍生物一样具有致癌性2。LD50 值以毫摩尔/千克米为基础。也被发现基本相同3。然后假设游离胺可能是必需的致癌物质,脱乙酰作用是致癌作用的必要前奏4。用 ω 位 5 中的碳 14 标记的 2-乙酰氨基芴进行的体内研究表明,确实发生了脱乙酰作用 6,7。在随后的体外实验中,证明了大鼠肝脏切片和匀浆对 2-乙酰氨基芴去乙酰化的能力8,9。因此,难以水解成游离胺的 2-氨基芴的 N-衍生物的致癌性应该低于那些容易水解的衍生物。当然,如果取代基使化合物不能被肠道吸收,它就不会致癌,即使它在体内被肝酶和体外被酸水解。另一方面,通过水解以外的反应转化为 2-氨基芴的衍生物会致癌。